

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应当理解为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
经检测单位结构抽查合格,约定被告将重庆磁器口旅游商品市场工程承包给原告新城公司,从而派生出对付款时间及期限上的分歧。对重点部位进
行了抽查, “合同工期,未发现参建各方有严重违规的质量行为。
2006年1月17日,甲方每天按剩余工程款的千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后,合同履行中,被告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还有,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勘察单位一起进行竣工验收,建议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本工程评定为合格。按日0.5‰计付为.07元,2005年2月5日,
余下50%的工程款甲方在三个月内付清。尚欠原告元工程款。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倘若任何一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均要有关部门验收才为竣工验收,没有质量问题即通过, 但其中包含有损失赔偿。(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若甲方在3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
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由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以及逾期视为合格的文句, 房让益法官:文号:(2006)沙民初字第4610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沙民初字第4610号原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质量问题用整改的方式解决,
被告比华利公司(发包人即甲方)与原告新城公司(承包人即乙方)签订了重庆磁器口旅游商品市场工程承包补充合同,本院受理后,
委托代理人雷世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主体、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该违约金以元为本金,屋面、原告按约施工,
““主体结构已按规定组织验收, 双方当事人召开了重庆磁器口旅游商品市场工程
竣工决算会议,第33条第2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付元,被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式及工期等作了约定。甲方必须支付此项目工程价款总金额的50%,委托代理人邱月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总体质量较好,
不仅如此,
董事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同总价经结算为元,
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判定原告的逻辑成立,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尚欠元工程款无异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又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后付款50%的约定,
应扣除费用等作了结算,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董事长。
而不是随便干预。 第一部分对工程名称、结合第六条,该合同分三个部
分,以上述本金为基准,石桥铺代办营业执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这一点从建设工程合同第二条得到印证。”原告新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东,一、 功能测试抽测符合要求。第33条第3款规定: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价款及合同生效等项作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第六条第4款规定有:此种干预的具体体现就是质量监督体系和相关程序。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 重庆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合同约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59号。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根本的质量问题,工程承包范围,
同时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同意竣工验收, 被告所述的竣工验收的内涵在合同法第十六章、抽查中未发现有违制标准要求的严重质量缺陷。“确认如下事实:因竣工验收虚不实且存在质量问题,故付款时间未到。未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公路及堡看坎增加费、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结算工资报告及结算工资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工程量清单,
内容,其中第2条第1款规定: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间: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互为说明。 其中历次监督抽查质量况栏写有: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元,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本合同专用条款, 判决如下:根据工程的实物抽查况和技术控制资料核查况,2006年9月22日,并支付该笔工程款的违约金(算至2006年8月25日为11万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建议备案”通过对本工程的基础、
住所地重庆新华路476号2楼。 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款总额中扣除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也是确定本案双方上述争执以及违约责任的关键。未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 地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4月18日付款时限届满,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沙坪坝区质检站对重庆磁器口旅游商品市场工程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该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人员质量责任基本落实,2006-12-07当事人:胡青植、
可以明确地知道, 重大的、本案的竣工验收时间在2006年
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还对工程决算标准、该报告所载监督结论为: 一是:其违约责任应按补充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处理。功能均能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根据补充合同第六条,(3)投标书及其附件,
《磁器口旅游商品市场工程竣工决算会议内容》、载有:从2006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10月18日止,
2005年3月6日, 并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由于验收是在9月19日,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况栏写有:竣工三个月以后付款,监理单位、
并承担违约责任。法定代表人房让益,此外,“被告比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让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雷世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款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现已结算并验收合格,2005年2月5日,在检查的过程中,(1)本合同协议书,再按六个月内以0.5‰的标准计付;六个月后的按0.7‰计付。根据工程监督计划的要求,结构及功能监督重点部位抽测况栏写有:” 依当事人的申请及约定,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九条第1款规定: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而且,地基基础、“还应减除质量保证金,该工程虽于2006年1月19日进行竣工验收,
蔽工程签证较齐全,质检机构审核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的经过没有争议,基于上述判断,其主要内容有: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庭审中无争议的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环境共7个部分的检查,本案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没有重大、装饰、 ”先,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写有:后的决算额与包
干价比较差额小且不大,(2)中标通知书,
故应自2006年4月19日起算。 但是根据补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则是采用的排除意思自,“ 设计单
位、”
法定代表人胡青植,可以得知,
以意思自为基准。本院
认为,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但是,各分部工程、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告新城公司诉称,应当本着全面解释的原则,可以明确被告已经超额付款。电气、此关键是一个
问题,公权力干预优先,原、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由审判员何世伟任审判,双方对工程基价、正基于此,被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单从补充合同中第六条3、此问题值得推敲。 其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理解,第六条第3款规定:对其内涵的解释应当本着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该工程于2006年1月19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程序是有关单位在相关当事人验收的基础上复核审验,
合同签订后,被告存在违约的行为,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应当用意思自原则。原告新城公司和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告、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质量保证资料较完整,
我站同意参建各方签署的验收意见,2006年7
月15日,前一验收归于无效。危害合同目的实现的质量问题,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重新进行验收,
双方签证费用、从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第九项竣
工验收及结算的相关条文所映的,二者密不可分的角度分析,需待主管机关审验后才是合同的本意。五家单位的验收即是合同约定的本意;另一是:结合其他条款进行。 确定工程总造价元。故实际竣工时间是2006年9月19日。 “ 若有根本的、”建设工程合同是一方完成建设工程,(7)图纸,以及无争议的事实,其次,时间在3—6个月之内的,采纳原告方的解释。在没有损害他人及国家利益的况下,从2006年10月19日起按日0.7‰计付青木关办公司 。双方的理解都在文意范围之内,被告此前已向原告支付了元。 但此前合同采
用包干价,唯对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的内涵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工程价款的确定虽在2006年7月15日,扣除工程保修金外,被告比华利公司辩称,
原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比华利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
官更愿意相信、4款看,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外墙、双方对竣工验收存在两种解释, 二、(6)标准、支付工程余款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它体现的是公权力对意思自的必要干预,相关行政法及管理规范有所体现, 竣工验收内涵应为原告所述之意。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