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与唐建华,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
审理了本案。精损害抚金。

第二十四条、

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8-0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戴友华陈述该份合同涉及的施工内容主要为对旧厂房的石棉瓦进行捡漏及对墙体进行补洞等。其中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判决如下:

主要断为骨盆骨折,

交通费。因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费2792元,扣除被告戴友华已支付的.59元);二、唐建华请求2656元(32元/天×83天)。唐建华多次门,即唐建华请求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66元。童家桥泡沫厂、

因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610元/月,

唐建华受伤前系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后续费。因此认定唐建华与戴友华形成了雇佣关系,   自己在房顶施工过程中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其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童家桥泡沫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8月13日上午,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唐建华自己承担.96元,先,戴友华向唐建华支付了生活费3200元,综上,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让童家桥泡沫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功能锻炼,

唐建华到新桥院检查,汉族。1967年5月7日,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组织机构代码-9。公民享有生健权。戴友华为个人,委托代理人付亚,工资大概是180元/天-200元/天,”总经理。一审查明的童家桥泡沫厂与戴友华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月3月,一审庭审中,   由童家桥泡沫厂、唐建华骨盆损伤属X级伤残;2、

5、

扣除戴友华已支付的.59元,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

童家桥泡沫厂对该判决不服,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友华支付了1500元检查费用。

一审经审理查明: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费。

除承担房屋修缮外,营养费应该根据受害人伤残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戴友华支付了.59元。   程1年,认定如下: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厂、根据唐建华提供的暂住证及工作证明,没有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唐建华还要求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唐建华的伤残等级、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戴友华随判决第一项一并给付唐建华)。

确认唐建华的后续费为2400元。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焦点为唐建华的实际雇主是谁以及童家桥泡沫厂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费票据,经一审法院委托,   支付了住

院期间

29天的护理费3480元。现唐建华又未举示证明其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但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建华,一审法院认为,在第一次庭审中,

唐建华

的损失由其自行

承担20%,童家桥泡沫厂与戴友华签订《2012年工程施工合同》,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

一、

根据唐建华的鉴定结论,   唐建华共支付了鉴定费1900元,主要由:201

3

年8月31日,   每月200元,一审对童家桥泡沫厂将厂房维修工程发包给戴友华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   根据唐建华住院天数,唐建华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由童家桥泡沫厂将全厂2012年所有基建、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另住院期间,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定作人对定作、唐建华作

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总金额为.22元,工作期间自2001年12月3日至2012年11月21日,唐建华目前需康复,   委托代理人何玲莉,被告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亡赔偿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应计算5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戴友华作为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共约需2400元人民;3、第二十条、从2001年12月3日至今一直租住在净龙村6社居住、综合唐建华伤,双方形成的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第三,承担村庄、   鉴定费。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与唐建华,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610元/月。

唐建华受伤日期为2012年8月13日,

唐建华目前不需要护理依赖。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戴友华。求撤销原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考虑到唐建华此次受伤构成伤残等级,酌主张300元。加营养等。戴友华连带负担2234元(童家桥泡沫厂、出院后,83天后于2012年11月4日出院,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联律所:戴友华承包了童家桥泡沫厂的厂房维修工程,,该款全部由戴友华支付。唐建华请求3000元。未取得有关建筑施工及维修资质。唐建华在童家桥泡沫厂厂房房顶(大约5-6米高)维修石棉瓦,2013年8月1日,主要为厂房维修,   唐建华的母亲罗淑成于1920年7月20日,10、确认唐建华的鉴定费及检查费为1374.9元。

唐建华也是韩正龙帮其喊来的。

住院期间产生了费.59元,

其有两个儿子唐清明、戴友华还应连带赔偿.23元。   唐建华为系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鉴定意见为:   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而童家桥泡沫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戴友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

事故发生时,对唐建

华请求的赔偿费

用,其次,唐建华答辩称:   故童家桥泡沫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与唐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友华,

  生建议唐建华出院后休息88天。

  1、出院嘱有门随访,8月12日,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系自己叫韩正龙帮忙找工人,

男,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戴友华作为童家桥泡沫制品厂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

法定代表人何伦,

后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院,

戴友华为实际雇主。

从双方签订的《2012年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人的工资由其发放,护理费标

参照80元/天计算比较合理,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因此童家桥泡沫厂应当与戴友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护理进行司法鉴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另还支付了鉴定检查费74.9元。

上诉人重庆市童家桥泡沫制品厂(以下简称童家桥泡沫厂)与被上诉人唐建华、   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工业园,   因唐建华有加营养的出院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1959年11月24日。戴友华负担部分因唐建华已预交,

1、

委托代理人杨春蓉,

发包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唐建华就况,戴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唐建华住院83天加上嘱休息88天共计171天,该所出具渝法所(2013)临床B鉴字16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建华未满60周岁,营养费。

产生了门费1404.63元,

根据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其中唐建华支付了1404.63元,承担房屋修缮是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后期费、应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唐建华。第二十三条、酌主张1000元。由童家桥泡沫厂、驳回原告唐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护理费。第二十二条、另外工

资由自己

发放,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青木关办公司   

2

、唐建华自行垫付鉴定费1900元,男,其自己陈述叫韩正龙去喊几个工人,由

唐建华负担558元

,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非维修合同,第十一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此戴友华应当对唐建华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其被抚养人为农村户口,第十九条、

  唐建华请求按照3665.33元/月计算12个月。

不应当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即1254.66元(5018.64元/年×5年×10%÷2人)。该款由唐建华自行支付,

唐建华要求主张1000元,

由童家桥泡沫厂、8、鉴定检查费74.9元。生活。予以确认。唐建华母亲罗淑成于1920年7月20日,唐建华的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3、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唐建华请求7193元(2600元/月÷30天/月×83天)。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在村庄、

第二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剩余.82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元(元/年×20年×10%)。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法改判。

酌主张3000元。唐建华要求支付元,童家桥泡沫厂、   戴友华总共支付了费.59元。戴友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唐建华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20年。

第十条、

  根据唐建华出具的鉴定费发票,根据唐建华的伤残等级,   综上,以上费用1-10项共计.78元,6、9、   但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故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消费支出计算。戴友华连带承担80%。主张唐建华的护理费为6640元(80元/天×83天)。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   童家桥泡沫厂将厂房维修工程发包给戴友华施工,但因唐建华申请的护理期限鉴定未获得肯定,故主张唐建华的误工费为元(3610元/月÷30天/月×171天)7、戴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建华各项损失共计.23元(两被告应赔偿.82元,后期费鉴定费600元,一审庭审中,故该笔600元鉴定费应由唐建华自行承担。审认定事实清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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