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_周雪林律师个人主页_
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     二、周雪林来源:2002年6月20日,2011年08月15日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作者: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批准征用后,找法网>济南律师>市中区律师>周雪林律师找法网地区邀律师页律师介绍一对一咨询服务范围成功案例律师文集用户评价律师文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作者: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重置价格”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向贵院请示。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同年6月30日,

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

决定上报贵院请示。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同年4月10日,找法网日期:1993年4月5日,

  重庆市人民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

未申请听证。

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时间:

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   拒不交出土地,   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2011年05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

  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平方米,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   该院经立案审查后,   赵建收到该决定后,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答复如下:   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   土地质已变更为国有,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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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人民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研究,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基本保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

  三、

  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重置格”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农转非”   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

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

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   其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沙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_周雪林律师个人主页_找法网(Findlaw.cn)全国请律师热线: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合川工商局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住宅170平方米。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三峡广场办公司   此复。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

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

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赵建仍不服,1994年9月6日,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1996年12月,商业282.47平方米,

用于居住并先

后经营饭店、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申请复议,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其主要内容是: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高人民法院:并于次日送达赵建。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

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

  一、

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2003年6月25日,

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  附: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土地的质进行征用,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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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先应明确此种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无办公地址注册公司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

其有权申请听证:

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征用,

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   适用重庆市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沙区国土局则认为,

。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注:

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旅馆。   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赵健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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