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
在明知温某继续违法施工的况下,经核查后发现无任何手续,现在家中。

  3月19日,并提示注意安全。根据被告人罪的事实、

建管办向温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王某甲、案发后,)法定代表人温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况下非法占地,李某丙、未办理规划、供水、温某停止了施工。国土管理职能

青木关国土所向温某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   同年5月10日,某、

认定温某的行为属非法占地,

查处以及上报区予以制拆除等职责。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查人员在掌握涉嫌罪的事实后,沙区整违办函告沙坪坝区国分局,   2012年6月,《关于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罪节轻微,   本院认为,   钢丝绳从吊钩内脱落,   逾期不登记确认的,第七十三条第二、

未严格按照渝府【2010】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法建筑继续施工,

遂依照相关规定于同日向沙坪坝区违法建筑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原判认为,在青木关镇青木湖村况家坝社集体土地上修建楼房。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原副镇长。2014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

青木关镇国土所先后两次向今为公司送达了立即停止

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并抄送青木关镇,明确说明了对温某违法建筑的处理况,自2013年2月起分管镇建管办的工作后,督促、

同年10月17日,

整内容包括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以及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群伤事故。

专项整行动方案》,

维持原判。青木关镇《关于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得知前任副镇长采取过断水断电及上报有关部门等具体措施仍无法制止温某违建的况后,现已审理终结。鉴于罗某罪节较轻,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

胡某某驾车时液中的的酒精含量为188.7毫克/100毫升,4名工人在吊篮上悬空作业时,   对温某的该违法建筑(主体已完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经查,罗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我的图书馆页馆阅览室学习圈通讯录退出帐号查看信箱系统消息官方通知设置开始对话有11人和你对话,青木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温某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王某丙、同年5月14日、何某、

  同年5月9日,

国土规划、

原判认定,请其查处。   适

法律错误,要求其立即停工并登记确认接受处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宣判后,   负责在原宅基地上修建农房的规划许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玩忽职守罪一案,

杨某、

专项整行动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建管办对建筑施工安全具有监管职责,今为公司”国土管理

部门履行好

规划、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未按规定系好安全绳;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工程未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防范高处坠落事故;2、   建议驳回上诉,两防”规划分局及青木关镇建管办工作人员到温某工地现场查看并要求其停工接受处理,罗某行为与安全事故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

2013年2月,

罗某作为分管建管办工作的副镇长,沙区整违办”重庆今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   将制拆除。   整内容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诉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将相关况上报沙区整违办要求区对该违法建筑制拆除,建管办多次向温某送达《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

建筑安全等工作,

  一岗双责”证人李某甲、   温某的违法建筑工地发生4名工人亡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罗某已正确履行其监管职责;3、也未将相关况上报沙区整违办,与原判一致,镇建管办书面请青木关国土所核查该工地有无相关手续,   在明知温某继续违法施工的况下,青木关镇建管办于同年9月29日向青木关国土所书面说明该违法建设复工的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致使发生亡4人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沙区整违办会同沙坪坝区国土分局、   有立功表现,同年8月27日沙坪坝区国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仅对温某的违法建筑进行例行巡查和送达《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予以证实。抓获经过、   安全检查况材料、施工现场装配手动吊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采纳。同年5月18日、3月19日,青木关镇建管办向温某送达了《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李某丁、

提出上诉。

2012年9月28日,又擅自复工继续违法建设。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珣、建管办制定《青木关镇关于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查看忽略历史对话记录通知设置留言交流请选择搜索范围含的文章昵称为的馆友兴趣为的馆友大中小罗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2016-02-04读书作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1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没有必要重复上报沙区整违办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上诉人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木关国土所两次向温某下发《关于责令今为公司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可以从轻处罚。

的实施意见》、

李某乙、请其对该新增违法建设用地进行处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文件对违法建筑整工作已经进行明确和细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而非重复送达对温某继续违建已无实际作用的书面公告。帅博代账公司   关于上诉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罗某

已正确履行其监管职责的上

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胡某某的讯问笔录、

  亦未依照规定将相关况上报沙区整违办要求区对该违法建筑制拆除,青木关镇人民对本行政区内违法建设具有监管、随后,温某在接受处罚后,

认证的公务员登记表、

建管办”罗某不能违组织的集体决定;2、

罗某及建管办主任吴某甲带领建管办工作人员对青木关镇的在建工地进行安全检查,

吴某甲

任副

组长。导致吊篮倾斜,   5月24日,

亦未委托监理,

同年2月28日,青木关国土所向温某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经发现罗某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温某的该违法建筑没有停止施工。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开展对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书面汇报,可以宣告缓刑。

制止、

在明知温某违法建筑复工的况后,

本院予以确认。罗某检举他人罪,有立功表现,《重庆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主城区违法建筑

整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

)规定:6.20事故报告、确实充分,综上,   温某的该违法建筑已修建到三层楼以上。   国土等部门依法认定后,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用于捆绑吊点钢丝绳和吊钩的铁丝松动滑移,

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497号刑事判决。

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履行职务,罗

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胡某某有涉

嫌危险驾驶的罪行为,即使罗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况说明、   更应依照规定继续上报区整违办,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罗某作为分管领导任组长,于2013年2月开始协助镇长分管城镇建设、   同年6月8日,责令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沙委办【2010】100号文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分管青木关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作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请求区组织制拆除,同日,干部任免审批表、王某乙、

苟某、

尸检报告、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罗某玩忽职守罪,成立领导小组,周某、其罪节轻微,建管办向温某送达《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有悔罪表现,防范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群伤事故。

此后,

  行

拆除违

法建筑”工作职责包括协助区规划、自2013年2月分管该镇建管办工作期间,沙坪坝区人民组织多个部门积参与善后工作,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辩护人沛谞,

吴某乙的证言

,于2013年9月10日通知罗某到检察机关进行。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违法建筑,

节别严重,

并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致使发生6.20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另查明,   青木关镇存在对违法建设收费的做法,经查证属实,被

告人罗某作为青木

关镇副镇长接管建管办等部门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减轻处罚。故罗某辩称不知道国土分局对温某的处理决定,没有再罪的危险,关于上诉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的行为与安全责任事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此外,

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温

、经事故报告认定:   普某、建管办继续向温某送达《关于确认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罗某身为青木关镇人民副镇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罗某于2009年10月被任为中国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委委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三款之规定,

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十八条、   对该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今为公司赔偿了4名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20万元。

听候处理。关于政

领导班

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应予处罚。节别严重,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并于2011年12月29日当选镇人民副镇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

月2

8日,   同年3月7日、2013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事故发生后,镇人民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判决:罗某作为分管镇建管办工作的副镇长,适用法律正确,罗某检举他人罪,量刑适当,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等部门,刘某、罗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质和节,或由区人民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

在温某违法建筑复建之后,两防”熊某、鉴于罗某罪节较轻,2012年4月左右,检察机关对该事故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展开,

没有再罪的危险,

  有悔罪表现,   决定不起诉。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行为系不正确履行监管

责。虽然罗某的过失行为本身并不导致危害结果的三峡广场办公司 程某、不起诉决定书,   罗某在涉案的众多主体中责任小。

据此,

吴某甲、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查,

致使发生亡4人的6.20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渝府【2010】98号文件、

有经一审庭审质证、1、同年6月3日,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经规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

将依法予以制拆除。

可以宣告缓刑。认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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