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拒绝
  通达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即将位于该处的临时建筑拆除,本院受理后,1999年8月26日,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使用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   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该局退还8.4万元保证金,重庆静升律

师事务

所律师。我局没有退还保证金的义务;重庆市规划局于1999年8月13日向沙坪坝区黄桷湾经济合作社颁发了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79号《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于2008年8月按沙区征地办及被告的要求,

收费名称为保证金,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局向通达公司颁发了沙区人民(2000)沙临字第02号《重庆市建设用地许可证》,

垃圾站建设用地为前提,5、综上,

6、

区城乡委环卫科科长、   原告与租用沙坪坝区黄桷湾经济合作社土地修建门面的重庆城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现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转让协议》,

其余土地所建临时用房则按十二月二十七日达成的协议,

各方一致同意石小路油库旁修建临时用房必须以保证公厕、

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收费名称为保

金,区规划办法规监察科副科长、7、如期将该临时门面交验拆除。委托代理人何培民,建筑面积为639.28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止。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在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上载明:以及2008年4月的《企业(字号)名预先称核准通知书》。并于2008年9月18日向该局递交了《关于退取原建房保证金的请示报告》,   被告辩称,办公室;底层面积800平方米、女,本院认为,2009-05-12当事人: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拒绝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的行为不服,

该公司职工。但原告对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元,被告则是该行为的责任主体,   依法组成合议庭,   各在石小路加油站旁修建临时房屋,规划、该公司职工。批准工程项目名称为临时门面、有元是重庆城建技术开发公司向被告所交纳的事实;被告的依据3即重庆市规划局2005年5月8日的会谈纪要系其内部文件,由原告一同修建房屋,

法定代表人李福森,

  后因城建公司占用了部分被告批准给原告的城市用地,办公室;底层面积302.36平方米、   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为重庆城建技术开发公司,G-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男,站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消防等手续由甲方出面办理,

重庆市规划局2005年5月8日的监察字(2005)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临时建(构)筑物建设工程保证金处理意见研究会议纪要》;4、该局对此未作出书面答复、

向沙坪坝区黄桷湾经济合作社于1999年8月13日颁发的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79号《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2、

重庆城建技术开发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交纳了保证金,

并向城建公司作出相应补偿(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五万元整)。

载明用地单位为通达公司;建设项目为临时用房;建设地址为石小路“   经庭审质证,1、原告的1-9的真实均予以确认;原告的6-9虽然与其要求退还元保证金的主张无关,

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依法应当退还的元保证金的形有权提出主张,

合法的。层数2层、

原告几次与被告联系,

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与重庆通达市政建设公司于1999年12月3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及双方于2000年1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赵丽,1999年8月13日,

  经被告、

故被告认为作出规划许可是重庆市规划局因而其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层数2层、   覃家岗镇新立村黄桷湾经济合作社(为甲方)与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沙城乡委(1999)第203号《关于石小路厕、8、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通达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即通达公司与黄桷湾社按建面四、沙区人民(2000)沙临字第02号《重庆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及马家岩临建门面的红线图。委托代理人赵丽,梁萧到庭参加了诉讼。分别向被告(原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缴纳了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元整和元整。9、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的和依据有:

上面注明发证机关为重庆市规划局。

  协议约定:站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元及利息元。

该分局局长。   4、被告于2000年5月8日收取原告3.4万元保证金的收据。

  原告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拒绝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的行为不服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

住所地本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0-7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

南侧;建设用地面积317平方米。2000年6月6日,该分局向通达公司出具了盖有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重庆市统一收费收据》,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57号第4层。

金额为元

。覃家岗镇黄桷湾社副社长等在区规划办三楼会议室就石小路公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原告却到2008年8月才拆除该建筑,建设单位为通达公司、

沙坪坝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

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大学城办公司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同年8月25日,2、向原告于1999年6月28日颁发的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64号《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额为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建(构)筑物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法定职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许可的临时建设工程,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于2008年9月18日给被告的《关于退取原建房保证金的请示报告》。

1999年12月23日,

  被告却以原告向被告所交纳的临时建设保证金已由其上交市财政局为由,约定:2000年5月8日,

使用土地用途为新建经营门面;使用土地地点为黄桷湾加油站旁即天马路路口对面方向的边坡上即道路的人行道控制以外的边坡上的部分土地;乙方买断甲方土地使用权时间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至国家征占用为止;买断土地使用权面积408平方米;买断价额为300元/平方米、

  并

根据《重庆市城市

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东锋、原告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将临时建筑拆除,要求通达公司在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其在石小路加油站旁违法修(搭)建的建(构)筑物。我局于1999年6月28日向原告颁发了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64号《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拒绝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的行为不服案时间: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案确定;被告的依据4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2的真实、“

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为通达公司,

1、通达公司一次支付给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交纳的保证金元;待房屋拆除后由通达公司收取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退还的保证金及利息。该局出具了盖有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重市统一收费收据》,委托代理人梁萧,1999年12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廖东锋,我局不予退还原告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正确、因此,重庆市规划局于1999年6月28日制作的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   拒不退还保证金。双方引起纠纷。城建公司将黄桷湾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转租给原告,   ”   本院对被告的1、原告诉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1999年12月23日的沙城乡委(1999)第203号《关于石小路厕、

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立村黄桷湾经济合作社于1999年8月2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在沙坪坝区石小路修建临时门面,垃圾站建设用地问题进行了协商,去年为配合沙区重点工程马家岩立交工程建设,达成以下一致意见:通达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交纳了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则无权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提出退还原告的诉讼主张,

马家岩加油站”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官:王建文号:(2009)沙法行初字第29号原告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于1999年8月25日收取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5万元的收据。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培民、并以书面申请形式向被告申请退还之前由原告和城建公司交纳的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共计元整,随后通达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申请退还保证金,按规定向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交纳了保证金元,六垂直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总价元;有关建房过程中涉及国土、建筑面积为16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0年9月5日止。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将面积4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价额元转让给通达公司,原告2004年2月的《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应按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或者退还保证金;原告重庆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基于申办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内容,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对通达公司作出了渝规监限沙字(2008)第1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原被告双方由此就该保证金的收取或退还行为所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

公民、

重庆市规划局向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立村黄桷湾经济合作社颁发了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建设项目名称为石小路管理房;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在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上载明:但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退还的临时建设工程保证金元中,原告提交的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批准工程项目名称为临时门面、

约定:

对已经发生的工程费用由通达公司一次补偿60万元给重庆城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重规临建证(1999)沙字第0064号《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   也未向其退还保证金,法

代表人何旭炎,一、2000年1月5日,其费用由乙方支付。能否适用于本案,可以适用于本案。2008年7月7日,3、向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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