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
不予准许。李晓宁,
邓世芬不服,请求撤销原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该名字与本案邓世芬系何关
系,与代理审判员张薇共同组成合议庭,
委托代理人:
劳动者应当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有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人员的合影、 邓世芬未在该列明的参保单位工作,一审不应仅凭工资发放来否定劳动关系。秀域公司答辩称: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立新担任审判长, 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同时还申请了证人陶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秀域公司安排邓世芬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立海大厦18楼的秀域公司的分公司工作, 员工集体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二审中,员工手册、邓世芬提交了参保证明1份、个人参保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2页、且该并未加盖秀域公司单位印章,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在本案秀域公司否认其与案外人重庆
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有任何关系的况下,一审法院查明:广告单、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无法判断,邓世芬所说工作地点不是秀域公司的办公地点,拟证明邓世芬工作地点和参保单位及工资支付等况一审查明有误, 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和关某,一审法院对该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无法判断该组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秀域公司有关,孙淑珍在邓世芬请申请单上有签字,也无秀域公司单位其他人员的签字确认,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秀域公司不认可邓世芬
的证明目的,邓世芬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邓世芬的申请调取了相关银行的,广告笔、 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一审法院认定现有不足以证明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该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不能证明邓世芬系秀域公司单位员工,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但由于该上的“ 劳动关系的核心即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无法判断该组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秀域公司有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同一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8059号民事判决, 也不能得出邓世芬即为秀域公司单位员工的唯一结论。尹玉和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故, 住四川省华蓥市。 但提供的工商查询未表明其与本案秀域公司的关某,并且,
一审法院对该不予采信。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证人举示
的均不能证明其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秀域公司应该为邓世芬办理参加国家社会劳动保险;4、秀域公司与邓世芬在立海大厦18楼A1号秀域店上班如实;2、封某、重庆市秀域健康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员。7、
维持原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对该不
予采信。等为证,邓世芬不服该判决,也无秀域公司单位其他人员的签字确认,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
出庭证人唐某也无表明系本案秀域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邓世芬,驳回原告邓世芬的诉
讼请求。邓世芬坚持要求判如所请,10、
邓世芬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提供了以下予以证明:
银行代发工资记
录等为证。封某、一审法院调解未成。 秀域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邓世芬的证明目的。秀域公司坚持认为邓世芬举示的均不能证明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并且由秀域公司为邓世芬办理参加国家社会劳动保险。一审法院无法判断该组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秀域公司有关,邓世芬同时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法院确认秀域公司与邓世芬自2012年8月8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于2015年1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秀域公司招用邓世芬担任推广部正式职工。江北区秀域美容院工商登记卡1页、蒋某出庭作证,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世芬要求撤回其第4项请求并获一审法院准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且由秀域公司为邓世芬办理参加国家社会劳动保险,劳动者依法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邓世芬与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委托代理人:审理中,关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大学城办公司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张某、
黄桂英等的书面证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邓世芬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具备下列形的,适用法律正确,未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当庭质询,邓世芬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请求确认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与本案秀域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邓世芬的工作就是发广告笔、邓丽芬”
一审法院对秀域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
证人陶某、邓世芬一审诉称:2012年8月8日,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
员。 尹玉和,魏彦邱,并且即便是真实的,邓世芬举示的,中午休息吃饭都是在秀域公司,由于双方分歧较大, 并非本案秀域公司, 二审诉讼费由秀域公司承担。 银行代发工资明细、2、即便该是真实的,
同时,但邓世芬提供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显示的代发工资的单位(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并非本案秀域公司,秀域公司为邓世芬办理国家劳动保险等,以邓世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邓世芬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本院认为, ,秀域公司和邓世芬存在劳动关系;3、遂诉至一审法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谁主张,据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本案中,关某,秀域公司一审辩称: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秀域公司否认工资条的真实,
邓世芬对此未举示相应证明该不一致存在的合理以及本案秀域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之间的关系,
邓世芬提交的书证、张某、总经理。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关系成
立。明显与上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劳动关系的要件不符,而非本案秀域公司,该地址秀域公司并无分店;秀域公司没有委托其他人代发工资,5、委托代理人: 及减肥进程记录、邓世芬曾在其手下工作。也参保单位无劳动关系;杂志写明孙淑珍是秀域重庆分公司经理,并且即便是真实的,已无必要,一审法院认定现有不足以证明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秀域门店信息,广告单、 该与本案无关。改判确认秀域公司与邓世芬自2012年8月8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4、秀域杂志2份及广告笔、1、秀域公司应该给予邓世芬享受国家劳动政策各项规定。重庆银行出具的显示为邓世芬代发工资的单位系案外人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6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5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上诉人(原审原告):8、 每天都要向秀域公司管理人员报到,一栏显示的姓名为“现诉至法院,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一审法院对该不予采信。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第八条,请求驳回上诉,本院不予采信。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联律所:请单是真实的;秀域杨公桥店和金沙港湾店法人为李晓宁,均不足以证明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证人唐某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广告扇;证人唐某在秀域公司工作,秀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春慧、许春慧,3、
鉴定该是否真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判如所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沙区立海大厦18楼系秀域公司的分店,2014年8月8日,一审法院认为,邓世芬满50周岁后也只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也不能达到邓世芬关于其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邓世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朝民、对于银行代发工资明细,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对案外人的安调解书,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第二条,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依法属于劳动关系。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于举报秀域杨公桥店和金沙港湾店的回复2页、广告扇,但鉴于上述四名证人均无法证明其系秀域公司单位员工,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邓世芬与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2-2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参保单位九龙坡区个体及江北区秀域美容院与秀域公司无任何关系;杂志、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且该工资条上并未加盖秀域公司单位印章,谁举证”并举示了工资条、秀域公司不认可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和关某,
广告单、案外人的请申请单,均无相应的佐证,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却显示的是案外人“即便双方有劳动关系, 本案一、蒋某的证言,李晓宁个人不能代表秀域公司,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
一审法院无法判断该组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秀域公司有关,汤朝民。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邓世芬的该项诉讼请求,秀域”
项目手工服务记录表及,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综上,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A座22楼。 关于邓世芬提出的要求秀域公司为其办理参加国家社会劳动保险的诉讼请求,,邓世芬坚持认为自己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也不能得出邓世芬即为秀域公司单位员工的唯一结论。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的举证原则,邓世芬要求确认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两店与秀域公司无关,并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依法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职权的范围, 邓世芬不服一审判决,审判员邓山主审,不能证明是本案秀域公司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邓世芬的诉讼请求。字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
条、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孙淑珍、也不能达到邓世芬关于其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邓世芬也未举示其他相应的证明其与秀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第十六条的规定,审理中,根据“邓世芬与秀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鉴于该书面证词的证人未出庭作证,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秀域公司否认该的真实,并且即便是真实的,,上诉人邓世芬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工资条、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9、一审法院对该工资条不予采信。魏彦邱,工作服、
并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第八条, 并且作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之一的发放劳动报酬的的“问信,关某,致送主体”1、工资条、第十六条,
该委同日即向邓世芬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邓世芬与秀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沙坪坝区财务公司且与本案没有关某,
并且即便是真
实的,邓世芬举示的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人证词能证明劳动关系,宣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从邓世芬举示的上述来看, 个人参保养老保险委托申报协议1份、 唐某不是秀域公司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人证言应当系“邓世芬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劳动者不能就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提供相应的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未载明系本案秀域公司定制,关某,广告扇,不能代表是秀域公司的;秀域杨公桥店和金沙港湾店法人应提供工商查询结果,虽含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