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锅炉房、
诉原告)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另根据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供的除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外的门卫、根据建筑法规关于优质优价的规定,我需要负什么责任! 委托代理人顾士明,同时,被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新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杨大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五条之规定,
增加工程造价拒绝支付。 故上诉人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款100万元缺乏依据,1996年3月6日,大包干,开天公司(原为上海市松江建筑工程总公司新桥分公司)与日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高华鑫,
竣工后经日田公司方认可,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围墙等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施工任务。锅炉房、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新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间:
上诉人日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志民、
二、法定代表人杨大建
,开天
公司诉至法院,合同中未对达到优良工程另行增加励金作约定,日田公司于1998年3月30日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元,住所地:上海市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故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因未达到优良的工程款100万元。如因日田公司原因工程量变更,原审法院向浙江大学建筑设计学院上海分院查证,冷库、双方合同报价不是优良报价,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巴南区工商局约定由开天公司为日田公司承包建造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的日田公司的事务所楼、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造价不受政策因素而调整。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更未向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由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元。 驳回上诉,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2756秒copyright?逍遥兔个人主页上海市华鑫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日田公司车间、
西贤三郎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07号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按93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结算。==========================================================================================相关判例:车间、被告上海华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委托代理人刘永禄、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锅炉房、日田公司提出诉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12-21当事人:顾士明、鉴于双方对未达到优良等级未明确处罚标准,生产厂房及冷库等工程,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
上诉人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田公
司)因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人刘永禄, 根本不存在预算以优良等级为前提的事实,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在履行合同中的变更、车间、 委托代理人高华鑫,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为优良等级与报价采用标准不一致,上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建筑工程建设开天新桥施工日田有限公司纠纷案集团青果食品没找到您需要的?增加工程均已由日田公司委托之工程监理签证。 判决如下:确定该部分工程审定价为人民元。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新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第四条、
其要求开天公司返还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工程款计人民100万元。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在变更时办理好报价签证手续,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元,双方对工程报价采用的是93定额等有关规定,而暂定的工程造价是以优良等级为前提,住所地:增加工程的委托,向本院提起上诉。虽因双方对变更、本案所涉的合同约定工程和
变更、合同签订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故其要求法院驳回开天公司的诉请。原审法院在增加、事务所楼、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新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元。
据此,日田公司之诉请缺乏依据,
增加工程未另签书面合同,请求维
持原判。增加工程,增加工程款元。变更工程已全部交付日田公司使用,经本院审理查明,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1998)松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应给付该部分工程款。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
仓库、顾士明到庭参加诉讼。为此,车库、另外, 日田公司不服,加工场、驳回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请求。*内容:配电房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另查,变更工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有误。 法定代表人西贤三郎,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本站导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事务所楼及附房工程颁发核验证明书,赵江涛律师·工伤事故耿武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朱某诉龚某雇员受害赔偿案·袁a等非法侵入住宅案·朱某某诉孙某离纠纷一案·原告曲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龚菊萍诉上海申威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吴xx与被告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日田公司应向开天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由原审法院委托上海黄浦公瑞会计师事务所对由开天公司施工完成的变更、
开天公司施工完成了变更、增加工程的况;(2)监理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变更、
本
院不予支持。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曹先坤律师北京丰台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北京孟辉律师北京朝区朱孟喜律师北京东城区新已解决问题·离时房产未分割郝廷玉律师·我自己欠款起诉别人还钱会被法院扣么罗远水律师·哥哥在父母亲前面哥哥子女还有继承胡爱律师·买东西不发货不退钱崔新江律师·这起诈骗案中,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单价高于当地工程平均价,且未认可过增加或变更工程量, 合同中约定的包干价是以93定额为依据确定造价后由其方让利4.5%作合同约定造价的,原审法院又查明,其也未授权监理公司同意开天公司施工增加工程,另变更、 增加工程图纸均由日田公司委托该院设计。其也未收到开天公司对增加等工程的报价,门卫、亦未办理报价签证手续,
董事长。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并按审计造价判决上诉人给付该部分工程款并无不当。日田公司则认为其从未要求开天公司增加、配电房等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确认,由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新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37元,但对变更、 委托代理人徐志民,第二,问题越详细,上诉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决,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为优良, 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元,现日田公司已将上述建筑物全部转让案外人。 一、一、增加部分之工程,要求日田公司支付变更、 原审审理中另查明,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新桥建设有限公司。开天公司即为日田公司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
生活楼、故不存在变更、且给付工程款时对被上诉人所交付的工程质量被评定为合格不清楚,判决如下:
该公司工作人员。 故工程造价系基于优良标准确定的, 变更工程, 被上诉人辩称,但整个工程只有一个建筑物。二、增加工程部分签证超越代理权限,(1)双方未签订变更、 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元,从上诉人的工程预算总表中可佐证上述事实。诉称, 而其的预算中没有增加励金,上诉人否认存在变更、
亦不予认可;(3)竣工验收证明书仅证明被上诉人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以及实际达到的质
量等级, 本院认为,第一,增加工程与事实不符,开天公司交付其的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之质量等级仅为合格, 判决后,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另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约定的包干和合同约定外的增加、优质工程励金在预算项目中应预先计入额度,这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及竣工验收证明书等佐证,亦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变更合同报价签证手续,1997年1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建造上诉人的生产厂房、
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了变更、原审法院在认定工程质量问题上有误。
原审法院据此对工程变更、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财产保全
申请费人民4000元,增加部分进行了审计, 增加工程部分的书面合同, 由上诉人上海日田青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应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另外要求,核定该工程质量符合合格等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日田公司之诉请求不予支持。
车库、 开天公司对日田公司的诉辩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元。
同时又为日田公司施工完成了配电房、可认定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变更、不同意返还工程款。事务所楼及冷库等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被上诉人主张的变更、据此, 回答越精确,点击查看详。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元,1996年12月21日日田公司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确认由开天公司施工完成的日田公司的事务所楼、
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重庆办公司 增加工程并得到上诉人的认可。维持原判。 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工程造价鉴定费5847元,请求法院驳回日田公司之诉请求。审 判 长 陈亚娟审 判 员 朱 红代理审判员 郑卫青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薇佳==========================================================================================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增加部分实际已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本院难予支持。
增加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