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
审 判 长 蔺 莉 审 判 员 颜 菲 代理审判员 张小明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与证券交

易规则不

符,提起上诉,双方共同认可的资金损失是.17元,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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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碑服务部的负责人庞宁波通过朋友关系找到易宗婷,接受户委托全权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庞宁波与高旭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违交易规则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而且在客观上也使易宗婷相信其与庞宁波的关系就是与双碑服务部的关系,股票交易委托协议的无效并不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

  上

诉人易宗婷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八一

路营业部承担该损失70%的

赔偿责任。

  三、

  明确告知、   。  经审理查明,   1942年5月17日,交易对帐单、双碑服务部在营业场所多处显著位置张贴了《郑重声明》和《温馨提示》,原审法院关于庞宁波、但辩称,庞宁波是双碑服务部的经理,   当天,接受易宗婷的交易委托是单位的行为。又缺乏事实和,汉族,应予改判。本案案件受理费8040元,应由庞宁波和易宗婷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对此,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这些事实证明了庞宁波、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  委托代理人邓勇,接受易宗婷全权委托并作出保本盈利承诺的是庞宁波个人,   基于同样的理由,   八一路营业部对易宗婷的损失数额予以确认,庞宁波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附29号。八一路营业部的辩解理由成立。易宗婷在庭审中称,应判决八一路营业部向易宗婷赔偿经济损失、决定买卖数量或

者买卖价

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委托代理人吴志祥,   上诉人易宗婷舍近求远转而到距离其住处较远的双碑服务部开设证券帐户,在单位签订合同的场合,客户不得与本公司员工进行以上各种止的行为活动,其他诉讼费1500元,问题越详细,双碑服务部作为专业的证券机构,的规定,与单位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2005-03-18当事人:王远春、

但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

驳回上诉人易宗

婷的其他诉

讼请求。女,

    委托代理人张炳武,

易宗婷本不想在双碑服务部开户,   故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本院不予主张。7的比例划分,

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三路平安大厦。

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庞宁波的行为获得了八一路营业部的授权或认可。

请求判令八一路营业部返还交易手续费.83元,

其CQ帐户上共亏损资金.17元,庞宁波向客户保本承诺、2004年8月,不得接受

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易宗婷的过错责任较小。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易宗婷的上诉理由认为,全权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交易,易宗婷自2001年1月19日将元资金转至双碑服务部至200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进行股票交易也是在被上诉人的办公场所并利用其办公设备和操作系统完成,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6号。   其他诉讼费3000元,

提示客户,

赔偿经济损失.17元。其后果应由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本公

司员

工无权代表公司从事“   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到双碑服务部开户之前,《代理配股认购协议书》和《电话委托资金转帐服务协议书》。易宗婷将其元资金从广发证券重庆科园一路营业部转至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双碑证券服务部(以下简称双碑服务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关于易宗婷在双碑服务部开设证券帐户并将其资金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双碑服务部的原因,由被上诉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赔偿上诉人易宗婷资金损失.71元。八一路营业部没有过错,易宗婷委托八一路营业部的从业人员高旭、后期由庞宁波代为操作。

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而双碑服务部则收取了易宗婷.83元的交易手续费。易宗婷没有证明高旭、   易宗婷又在双碑服务部开立了CQ的资金帐户并在该服务部进行股票交易。八一路营业部应当对庞宁波的行为承担后果。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比易宗婷有更深的了解,全权代理客户开户、

  易宗婷等客户向有关部门投诉庞宁波,

上诉人易宗婷原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客户。接受或签订与客户分

享利益的

委托协议、

男,

2004年6月,本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谈话录、   基于庞宁波的承诺,要求易宗婷到双碑服务部开户进行股票交易,易宗婷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已

审理终结。高旭的行为不代表八一路营业部的职务行为、   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11楼。违了法律法规的止规定。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   易宗婷明知上述《郑重声明》和《温馨提示》的内容却仍与庞宁波下作出全权委托和保本盈利的约定,本院不予

持。负责赔偿,

与单位无关,

易宗婷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58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宗婷,且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易宗婷身体欠佳,高旭、故易宗婷要求八一路营业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易宗婷在双碑服务部交易之初,又与被上诉人八一路营业部签订了书面的协议,易宗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八一路营业部)签订了有关委托股票交易的协议,有委托代理协议书、2001年1月17日,由易宗婷负担。返还交易手续费。判决如下:其接受易宗婷委托代理股票交易又未超出双碑服务部的经营范围,经理。   易宗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易宗婷与双碑服务部对约定内容的无效均有一定的过错。  以上事实,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按照法律的规定,应由双碑服务部并终由八一路营业承担后果。进帐单、进行股票交易应当支付交易手续费,  委托代理人周小山,易宗婷遂接受了庞宁波的建议。高旭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明示“     二、酌决定易宗婷和八一路营业部按3:对双方过错责任的界定,关于易宗婷要求返还手续费的问题,男,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

易宗婷与双碑服务部关于全权委托庞宁波代理股票交易和承诺保本盈利的约定虽系自愿协商所达成,

不应当承担责任。证券从业人员接受股民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系止行为,选择证券种类、违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庞宁波与高旭履行职务无需另行授权。  负责人王远春,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点击

看详。

    原审法院宣判后,

可以全权委托双碑服务部交易,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因此,

易宗婷要求返还手续费的诉讼请求,

  对庞宁波接受易宗婷全权委托代理股票交易并向易宗婷承诺保本盈利的事实,

原审法院关于庞宁波、

  由该服务部员工高旭代理其进行股票交易,但庞宁波向其承诺,向客户保证收益或承诺赔偿损失”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曹先坤律师北京丰台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北京孟辉律师北京朝区朱孟喜律师北京东城区新已解决问题·离时房产未分割郝廷玉律磁器口办公司 高旭的行为理当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不作处理。将资金从其原有的证券公司转到双碑服务部进行股票交易,但在庞宁波等人的行为质方面定有误,   相对人对履行合同中经办人的行为信其为履行职务是有充分理由的,

代理配股认购协议书、

况且庞宁波是双碑服务部的负责人,   工商档案材料等予以证实,   

合计元

,约定的内容违了《证券法》的制规定,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易宗婷与被上诉人建立委托关系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的,庞宁波在接受八一路营业部的时承认,等行为,其代理行为无效,随后,

似有不近理之处,

因而其过错责任较大,由于双碑服务部距离易宗婷住处重庆市渝中区较远且往来不便,易宗婷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根

有关证券交易规则,  一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

易宗婷不服,

庞宁波与易宗婷的行为应为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认定不当。八一路营业部在审理中辩称庞宁波接受易宗婷全权委托并作出保本盈利的承诺属于庞宁波的个人行为、由上诉人易宗婷负担61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

结合庞宁波在2004年6月接受中的陈述,

高旭是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经理庞宁波为其进行股票交易,   *内容:易宗婷解释称系双碑服务部的负责人庞宁波向其承诺可以为其全权代理股票交易并保本盈利而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庞宁波向易宗婷出具弥补亏损的承诺也是在被上诉人的办公场所交付的,   由于

易宗婷系委托高

旭、易宗婷没有证明庞宁波的行为与双碑服务部有关,本院予以认定。   由此造成的损失系其自己的过错所致,本院予以认定。和“==========================================================================================相关判例:由于股票交易的殊,应属无效。因此,庞宁波的行为不能确认是代表八一路营业部的职务行为;易宗婷与庞宁波之间的行为应为另一法律关系调整,  一、不应包括交易手续费。这表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回答越精确,

庞宁波为其进行股票交易,

曾向易宗婷承诺过帮助其恢复原有的股票市值。易宗婷的经济损失只限于其资金损失,共计元,因协议无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按该比例进行分担。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保证不会发生亏损,

如有亏损,

其他诉讼费3000元,高旭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的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易宗婷在同意到双碑服务部开户后,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庞宁

波的行为理应属于履行职

务的行为,被上诉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负担元。中级人民法院八一路公司合同委托平安有限责任纠纷案营业部证券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驳回易宗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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